涉案金额超90亿元,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出手!私募基金也有大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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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官网昨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第二阶段工作正式启动。

具体来看,本次费率改革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调降至15%;强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监管;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情况的披露要求。

同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另外,《通知》明确,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证监会:权益类基金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调降至15%

据了解,2023年7月,证监会印发《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合理优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根据《方案》部署,证监会本次研究制定《规定》,旨在优化完善交易佣金分配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的监管。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涉案金额超90亿元,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出手!私募基金也有大消息

一是明确证券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其中,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其中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不得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等费用,且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其他类型基金产品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的两倍。同时明确平均佣金费率水平的发布机制。由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交易佣金费率变化情况定期测算,行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相应调整。

二是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具体来看,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不足10亿元的管理人,维持佣金分配比例上限30%;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0 亿元的管理人,将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调降至15%。

三是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内部制度要求。首先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严禁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全面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从重问责。其次强化证券公司研究能力建设,优化证券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考核激励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机制,切实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严禁将基金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最后压实基金托管人职责,强化外部监督制约。

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新增基金管理人层面整体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和分配情况披露要求,相关披露模板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发布。

有业内人士表示,《规定》实施后,投资者承担的综合费率将进一步降低,同时有助于证券公司专注提升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提供更加优质的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以2022年数据测算,《规定》实施后,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总额将由188.68亿元下降至126.36亿元,降幅为33.03%,每年为投资者节省62.32亿元的投资成本。

国家外汇局: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昨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共包括9项政策措施,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4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将前期已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的便利化措施推广至全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等。

资本项目政策措施5项,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具体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等。

《通知》指出,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谈及《通知》的主要政策思路,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在宏观上,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政策供给,增强政策的系统集成,围绕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在微观上,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王春英介绍,《通知》推出4项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市场采购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在线办理收结汇。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资金轧差业务。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王春英还就《通知》中哪些政策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进行了介绍。她表示,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结合企业需求,有序推动更多资金收支纳入该账户,便利企业资金使用。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的核准要求,允许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在异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有利于企业更好使用外债账户,减少企业“脚底”成本。